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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植物源性产品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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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盟植物源性产品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及特点◇郭林宇1王芳1陈晨1万靓军2摘要:欧盟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较为完善,为实现欧盟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提供了重要保障手段。本文以欧
欧盟植物源性产品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及特点◇郭林宇1王芳1陈晨1万靓军2摘要:欧盟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较为完善,为实现欧盟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提供了重要保障手段。本文以欧盟植物源性产品杀虫剂残留监测为例.介绍了欧盟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的确立背景、法律基础、执行主体和运作体系,并对其成功实施的特点进行了总结,以期为中国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欧盟植物源性产品杀虫剂残留监控主要得益于欧盟确立的共同体协调监测和国家监测相配合的两级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早在1990年.理事会指令90/642/EEC就针对成员国杀虫剂残留监测进行规定.提出各成员国应至少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确保符合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各成员国定期预先起草有关检查种类和频次的计划.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包括制定计划的依据、检查的数量和类型。以及违规情况的数量和类型等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必要信息。1993年.理事会指令/EEC对/EEC进行修订,提出了第一份关于包括果蔬在内的某些植物源性产品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清单,为杀虫剂残留监测提供了限量值参考依据。然而截至1995年,委员会并未获得足够的关于各成员国制定和执行检查计划的相关信息,为确保符合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并加强各成员国杀虫剂残留监测计划的协调性.委员会决定建立欧盟层面的杀虫剂残留协调检查计划。1995年.委员会第一次提出了一项关于包括果蔬在内的植物源性产品杀虫剂残留共同体协调监测计划的建议。自此,欧盟共同体协调监测和国家监测相配合的两级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正式确立。该制度的实施不仅为定期评价欧盟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法规的执行情况提供了例行的渠道和方法.同时也在杀虫剂膳食暴露评估和已环球嘹望知危害风险及时排查与预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一、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的法律基础欧盟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确立之初。其法律依据主要集中于理事会指令76/895/EEC、86/362厄EC和90/642/EEC三项法规.特别是理事会指令86/362/EEC第7款和理事会指令90/642/EEC第4款对杀虫剂残留监测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成员国定期检查植物源性产品中的残留量与最大残留限量的符合性.并需向委员会报告国家监测计划和欧盟协调监测计划的杀虫剂残留监测结果。此外,委员会还专门制定了+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研究”(项目编号:09BJY069)的部分成果——49——2009.9(总365)世鹰壤业woridA鲥cuIture委员会条例(EC)N0645/2000,对理事会指令86/362/EEC和90/642/EEC的监测规定给出了详细的应用规则。2008年9月1日,欧盟全面理顺杀虫剂残留的相关立法,上述指令均被废止,有关杀虫剂残留的相关指令统一为一个新法规N0396/2005。该法规是一项涵盖动植物源性产品杀虫剂残留限量制定、监测和控制等方方面面内容的综合性法规.其第5章专门用一章的篇幅对杀虫剂残留官方控制、共同体协调监测、国家监测、信息提交和年度报告以及制裁违反行为等方面的原则性问题予以全面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委员会、成员国和相关分析实验室的职责与任务,更为牢固地确立了欧盟杀虫剂残留监测的法律地位。该法规生效后,成为欧盟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的核心法律支撑。五、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的实施主体欧盟委员会负责统筹和协调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的组织实施,特别是共同体协调监测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就各成员国执行监测计划需共同遵守的原则和方法提供指导。成员国联络点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测计划和处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落实共同体协调监测计划。各成员国参与杀虫剂残留监测的采样部门和分析实验室负责根据共同体和国家残留监测计划依照法规地进行具体采样和分析工作。由此形成了由欧盟委员会一成员国联络点一采样部门和分析实验室共同组成的三级执行体系.保证了整个监测工作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一50一三、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的执行与运作1.监测计划的制定委员会条例(EC)N0396/2005规定,共同体协调监测和国家监测都应制定多年度的监测计划。委员会每年都会提出一项关于欧盟协调监测计划的建议.对监测的产品和杀虫剂类型、每个成员国应采样和分析的样品数量、采样和分析应遵守的相关要求,以及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的提交要求等进行规定。委员会制定共同体协调监测计划时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选择监测的食品种类和杀虫剂种类.二是确定和分配采样数量。由于欧洲的主要膳食结构由20~30种食品构成,而每个成员国每年在协调监测计划方面的国家可用资源仅能保证对8种左右的食品样品进行分析,因此协调监测计划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每种杀虫剂可以在任何一个3年周期内实现在构成主要膳食的20—30种食品中的监测。确定采样数量时,事先假设1%的产品杀虫剂残留量在检出限以上,以保证杀虫剂残留99%被检出为前提.根据二项式分布概率计算得出每种产品的最小总样品数量.然后根据各成员国人1:3数量和消费量对这些样品的采样任务进行合理分配。成员国在制定国家监测计划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共同体协调监测计划的建议、本国膳食消费类型、之前本国和欧共体及其他成员国的监测结果、杀虫剂销售数据等多方面的因素。一份国家监测计划至少包括监测的产品和杀虫剂类型、采样和分析的样品数量以及起草计划的参考依据等方面的内容.并且每年都会参照各种风险因素的最新变化及时进行更新。各成员国一般会将其所承担的共同体协调监测任务纳入国家监测计划中,以便共同执行。2.监测样品的采集与分析各成员国都有一个食品或农业主管机构作为联络点,负责共同体和国家监测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与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协调。由该主管机构指定符合要求且能胜任的相关机构作为负责采样和分析的特定机构。采样工作一般由本国食品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部门承担,具体由这些部门经授权认可的专门人员来执行,采样地点一般选择在批发环节,便于对分析后确认的问题产品进行控制。委员会指令2002/63/EC规定了共同体采样方法,对初次样品收集、大块样品制备、实验室样品制备和包装运输、采样记录等都给出了具体可操作的方法。分析工作一般由选定的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这些实验室大多经过认可并通过欧盟组织的杀虫剂残留共同体熟练度测试。在进行样品分析时需严格遵守和执行欧盟杀虫剂残留质量控制程序的要求,即SANCO文件3131/2007的规定。该文件不仅对实验室认可、样品处理、标准品储藏、标准溶液制备、被分析物质的提取、分析方法和分析操作给出了具体要求.而且对分析过程的污染和干扰控制、分析结果的确认,以及结果计算和报告等方面也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法。控制程序的统一要求保证了分析获得的监测数据精确可用。3.监测结果的分析与报告根据委员会条例(EC)N0396/2005的世寥鏖业WorldAgricuhure2009.9(总365)特色所决定的,是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1.扶持鸵鸟养殖业发展鸵鸟养殖是鸵鸟产品开发利用的基础,也是关系鸵鸟产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决定性条件。随着中国退耕还林、还牧、还草恢复生态工程的实施.中国生态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变,为鸵鸟养殖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饲草和饲料资源;尤其是中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农业自然条件差和设施落后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气候干旱、土壤沙化、经济作物偏少、结构调整空间小等多种不利因素下,鸵鸟养殖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带来了较大机遇;鸵鸟繁殖快、寿命长、适应性广、抗病力强,具有饲养成本低、与农业不争季节时令等特点,正好为改变和利用有限资源,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的发展思路找到了结合点。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力度。对鸵鸟养殖业加以组织引导和积极扶持,切实提高鸵鸟科学饲养管理水平,最终形成鸵鸟养殖的集约化和规模化,使鸵鸟养殖业稳步持续发展起来。2.加强鸵鸟产品广告宣传当今世界进入了信息化社会,随着生产力的逐步提高。各种产品的市场供应日益丰富.消费者从不重视品牌转为购买品牌,特别是在大中城市.随着对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甚至出现了只买品牌的消费群体。目前,人们对鸵鸟的利用价值认识不够,对鸵鸟产品也缺乏了解.市场需要开拓.要实施品牌营销战略。因此,鸵鸟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加大对鸵鸟产品广告宣传的力度,突出产品特色.选择有影响力的传媒.抓住有利时机.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开拓市场,迅速提高鸵鸟产品的知名度.并勇于向消费者承诺,保证质量、接受监督、承担责任,树立鸵鸟产品的良好形象,保证鸵鸟产品尽快占领市场.以促进生产企业自身的快速发展。3.拓展鸵鸟产品精深Jjn-r目前,中国鸵鸟产品的加工与生产已经具备了一定雏形,近年已有小批量的鸵鸟鲜肉供应饭店、酒家,也有冷冻肉、骨及鸵鸟蛋在超市出售:另外,鸵鸟杂罐头、肝酱、香肠、肉干及鸵鸟皮革制品、工艺品在国内市场初露头角。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有利形势下,为了使中国鸵鸟产品能够顺利站稳国内市场.并且成功地打入国际市场,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现代高新技术作支撑。大力拓展鸵鸟皮、肉、羽、蛋、血、油和角膜等产品的精深加工。对鸵鸟产品进行精深加工,是充分利用鸵鸟资源的客观需要.而且精深加工的鸵鸟产品具有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出口创汇率的“四高”特点.同时也能带动一批企业如加工机械、包装材料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者单位:海军工程大学天津校区机场系(上接第51页)通过指令和文件的形式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工作提供多项指南.使得采样和分析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欧盟在多年的监测实践中始终秉承科学性的原则,抽检分离的工作方式保障了实验室分析的独立科学性。而新法规对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也使得监测与执法工作有机结合,为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4.监测信息公开透明。交流机制健全有效欧盟杀虫剂残留监测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充分的信息交流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欧盟在信息传递方面形成了较为规范的要求.成员国各类监测信息的提交期限、提交方式和内容都有固定模式可循。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每年会通过互联网公布共同体协调监测报告和国家监测报告.并接受各方评论。除年度报告外,各成员国还可能会定期(如分季度)公布其监测结果,并可能会公开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零售商、贸易商和生产商的名单,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监测信息的透明度。欧盟不仅重视监测结果信息的公布,还着眼于对过程信息的透明化,对制定计划的参考依据.以及采样和分析实验室质量保证的有关细节也予以公开,有利于对监测工作科学性的监督和判断。此外,RASSF系统的运用为各成员国之间增强风脸信息交流提供了最为便捷的渠道和方法,成为欧盟风险交流领域最具特色的成果之一。作者单位: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一67—
文章来源:《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网址: http://www.zgaqkxxb.cn/qikandaodu/2021/0214/585.html